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公开版)_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城检公诉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7311955********,汉族,高中毕业,无业,现住河南省唐河县**镇(户籍所在地:南阳市宛城区**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于2018年4月25日被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于2018年5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执行逮捕;于2018年8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19年8月3日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8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8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1年7月13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向郭某某借款100万元,到期未还,郭某某将董某某起诉到法院。2013年12月9日,宛城区人民法院出具了(2013)宛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犯罪嫌疑人董某某未履行。2013年12月12日宛城区人民法院受理、立案郭某某申请执行董某某一案,法院依据生效的(2013)宛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上所确定的内容,于2013年12月23日向董某某下发了执行通知书和(2013)宛法执字第***号民事执行裁定书,但被执行人董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查知,董某某在2013年11月14日取得南阳**啤酒有限公司**分公司土地一宗的使用权,该宗土地虽未办理过户手续,登记在南阳**啤酒有限公司**分公司名下,但该公司法人是独资投资人董某某。执行过程中,董某某将作为独资投资人的南阳**啤酒有限公司**分公司法人变更为他人,转移自身企业资产逃避执行。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2020年4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