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区检公诉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111963********,汉族,大学本科,新疆**股份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街**小区,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12月2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经我院批准,于2017年1月6日被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逮捕;于2017年3月3日被该高昌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24日我院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8月23日我院决定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骗取票据承兑罪、污染环境罪,于2017年8月2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9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0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11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7日补查重报。
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一)2014年8月至2016年2月期间(7个月),新疆**股份有限公司拖欠新疆**公司及其下属的**有限公司等七家子公司的1754名职工共计3754.7737万元的工资。2016年3月30日,吐鲁番市高昌区劳动经济监察大队向新疆***股份有限公司下发《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在2016年4月5日前足额支付2014年8月至2016年2月1754名职工共计3754.7737万元的工资,该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截止2017年10月17日,尚欠离职员工73人工资217.861487万元,其余由**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发放完毕。
(二)2016年4月,为偿还新疆**在**银行**分行(以下简称**银行)即将到期的8000万贷款,在董某某的指使下,新疆**财务负责人张某某、出纳康某某以购买8000万元的铬矿石的虚假合同,两次从**银行办理承兑汇票计8000万。2016年10月该笔承兑汇票到期未还,兴业银行扣划了4000万保证金,尚欠4000万未收回。目前该行将该笔贷款卖给**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下简称**资产),至今未清收。
(三)2013年-2014年期间,新疆**有限公司在明知属于危险废弃物的情况下,未依照《危险废物储存污染控制标准》做防渗、防扬散、防雨等措施进行储存,将13万余吨的铬渣露天堆放在其所属子公司**东南侧,**西侧有一处用免烧砖压盖的堆场,严重污染环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本院认为: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吐鲁番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高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高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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