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武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901198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和**村**组**号,现住武汉市江夏区**栋**室。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5日经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董某某作为恒大云水山E4地块项目木工班组的包工头,拖欠该班组99名民工工资共计31.2009万元,经武汉市汉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大队向其送达汉劳监令[2020]013-1号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董某某支付民工工资,但董某某仍未支付。经查,董某某名下有车辆及房产项目方面的收入,有能力支付民工工资,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拒不支付。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的家属代董某某将拖欠的民工工资交付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董某某委托该大队代为支付相关工人工资,除一人特殊情况外(田某某,工资540元,在国外工作,不能提供银行账号),其余民工工资现均已支付到位。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拖欠民工工资共计人民币31.2009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本案审查起诉期间,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所拖欠的民工工资,除一人特殊情况外,现均已支付到位,可以对董某某减轻或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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