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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挪用资金案)_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二部刑不诉〔2020〕Z456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2021975********,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路**号**栋**房。因挪用资金嫌疑,于2019年8月1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0日补查重报。

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在担任珠海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环保)法人代表期间,利用掌握公司运营的便利,于2016年7月至2017年9月期间挪用**环保资金共计人民币310.5万元,至今未还。其中,2016年7月21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向**环保借款120万元后,于次日用该借款向珠海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了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路**号**栋**房产的首付款;2017年8月2日,董某某向**环保借款50万元后转借给其妻子的表妹程某某;2017年9月18日,董某某向**环保借款70万元后用于偿还其与陈某某的私人借款;2017年9月22日,董某某向**环保借款40.5万元后转借给程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犯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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