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刑检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61994******,云南省大姚县人,彝族,文盲或半文盲,农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大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住大姚县**乡******。

本案大姚县公安局铁锁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处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3月初的一天中午,被不起诉董某某在大姚县**乡**村委会**村,以14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常某某(已提起公诉)和李某某(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购买了一辆盗窃的摩托车。经大姚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06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害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指认、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物证照片、扣押清单、发还赃物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某某明知是脏车而购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属初犯、偶犯,被不起诉人董某某于案发后退赔赃物,按民警通知要求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