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庐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504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2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大道**号**小区**幢**室。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10月2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行政拘留八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9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2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因家庭纠纷与甄某某在合肥市庐阳区**镇**市场发生口角,甄某某报警,民警将双方带回合肥市公安局**派出所进行调解。期间,董某某认为甄某某污蔑其母亲,遂起身殴打甄某某头部,甄某某躲闪,董某某抓住其衣服将其摔倒在地,致使甄某某左腿受伤,双方随即被民警拉开。当日,甄某某回家后感觉疼痛自行就医,经检查,左侧股骨颈骨折。
2019年12月27日,经合肥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甄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
2019年12月29日,董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2020年1月5日,董某某的家属代为赔付甄某某医药费等损失27万元,取得了甄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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