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肥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3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肥城市仪阳街道办事处董南阳村**号,现住**,务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肖某某,山东卓知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肥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11时30分许,在肥城市尚海城三楼美食城,被不起诉人董某某与经营旋转小火锅赵某某等人因饭菜卫生问题发生争执并相互撕打。在撕打过程中,被不起诉人董某某使用儿童水杯将赵婷婷嘴部打伤。经鉴定,赵某某损伤系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董某某主动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
2020年9月25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赔偿赵某某并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泰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肥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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