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雨检公诉刑不诉〔2019〕110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81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乡市**村**组**号,住湘潭市雨湖区**街道**小区**栋**单元**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2日被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0日11时许,在湘潭市雨湖区**街道**楼楼道,因**家、泰**、****家具店老板董某某责怪**家具店老板钟某某店内的导购因流失客户后诋毁其门店声誉,遂找钟协商。协商过程中,双方发生口角,后双方人员相互拉扯,随即被不起诉人董某某使用拳头殴打被害人钟某某的面部、右侧腹部,后用双手扣住钟某某的脖子将其摔倒在地,导致钟某某右侧第3、5前肋、左侧第5前肋骨折和面部、背部、腹部等处受损。经鉴定,钟某某右侧第3、5前肋、左侧第5前肋骨折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张**所受软组织挫伤(面积超过15平房厘米,未达体表面积的6%)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已经赔偿被害人损失十二万圆整,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态度好并赔偿受害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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