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苏检公诉刑不诉〔2019〕4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1031951********,满族,大学本科,群众,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街**号**,现住沈阳市苏家屯区**街**号楼**。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6日变更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4日18时许,在沈阳市苏家屯区山茶街被害人王某某家门口的路边,被不起诉人董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纠纷,后二人发生厮打,厮打过程中,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将被害人王某某右手食指咬伤。经鉴定,王某某右手食指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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