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克山检诉刑不诉〔2019〕26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91996********,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克山县**附近。2018年9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克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6日被克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8年10月15日被克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克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克山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5月14日下午,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到被害人张某某家车库找张某某喝酒,张某某拒绝后二人相互撕扯,后董某某将张某某按倒在地,骑在其身上,用拳头向其面部、眼部击打,致使张某某面部、眼部多处受伤。2017年12月13日,张某某伤情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案发后,董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社会危险性,修复了社会关系,犯罪情节轻微,同时,董某某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均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宽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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