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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门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0811983********,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出生地河南省禹州市,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禹州市**乡**组,暂住北京市门头沟区**街。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逮捕,同年12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3日至4月2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5月29日至6月12日)。

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9月17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和妻子杨某某在门头沟区**街**号院后门,因租房问题与孙某某发生口角,后双方互殴。董某某将孙某某腰部踹伤,经鉴定孙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董某某具有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以及实施了故意伤害的行为;不足以认定董某某的行为与孙某某轻伤二级的后果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不能排除其他原因造成孙某某受伤的合理怀疑,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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