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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秦检一部刑不诉〔2020〕236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女,汉族,高中文化程度,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92********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号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北路****单元**。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6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在秦州区**园**幢**单元**室,因家庭琐事与婆婆闫某某发生争吵,在撕扯过程中,董某某将闫某某推碰在主卧室门口鞋柜上,致闫某某腰部受伤。经天水市秦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闫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董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董某某系自首,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且双方系家庭矛盾纠纷,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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