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刑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3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青岛市黄岛区**镇**村**村**号乙,务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14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1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7月2日王某某与其前儿媳董某某在青岛市黄岛区**镇**村**村**号门前,因房屋纠纷发生口角,后双方相互撕打致对方不同程度伤。经法医鉴定,王某某的伤情已构成轻伤二级;董某某的伤情已构成轻微伤。董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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