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钟检诉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4271988********,汉族,小学文化,住广西钟山县**镇**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5日被钟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钟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钟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法律帮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董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0日凌晨,钟某某和周某某在其家茶室喝茶,3时许,犯罪嫌疑人董某某带几名男子到了钟某某家里喝茶;期间因董某某问钟某某给董某某的三哥买条烟,钟某某没有答应,董某某便用茶杯向钟某某的头部打过去;之后董某某又动手打了钟某某。经钟山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钟某某外伤后致左面部4.8cm的缝合创为轻伤二级,头的左顶部、左额顶部的头皮挫伤,分别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董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本案因琐事而起,且董某某认罪认罚并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贺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钟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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