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敦检一部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 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21965********,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街,现住:吉林省敦化市**街**综合楼。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9日被敦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敦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于2020年5月16日20时50分许,在与周某某经营的“**小面”餐馆内(位于敦化市**街**综合楼),周某某因董某某在外面喝酒不接电话之事与其发生争吵后撕打在一起,董某某使用店内的菜刀砍伤周某某左胳膊和左背部,致被害人周某某体表二处皮肤裂伤长度分别为11.0cm、5.5cm,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害人周某某放弃经济赔偿请求,并且对董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敦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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