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钟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811989********,汉族,初中肄业,无业,现住钟祥市**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钟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驾驶摩托车经过钟祥市胡集镇陈营村六组十字路口时,与驾驶三轮车的高某某发生交通事故,二人因此发生争执,其间,董某某用手击打高某某的头面部,致高某某左耳鼓膜紧张部穿孔。经荆门今宋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高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钟祥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董某某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2.证人覃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荆门今宋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系初犯,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钟祥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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