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盖检公诉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绰号某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1195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辽宁省盖州市**村**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被盖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被盖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盖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8日被盖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盖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3月,在盖州市太阳升阎峪村董玉志租的房子内,董某某因穆衍勇和其要欠款的事情发生争执,后董某某右手攥拳击打穆衍勇头部,并用左手拽着穆衍勇的头发往地上撞,造成穆衍勇左颞部硬模下急性血肿、脑挫裂伤、脑内血肿,伴有*****状和体征,后经鉴定:穆衍勇因外伤造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盖州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无合法有效的鉴定意见,无法认定被害人的损伤程度,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营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盖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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