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连检未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2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址福建省连江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4月18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2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3月27日由本院决定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4月16日、2019年11月14日退回连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连江县公安局于2019年5月14日、2019年12月10日补查重报。
连江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2月8日10时30分许,董某某在连江县**镇**村**小学工地旁驾驶挖土机施工时,被害人张某某上前询问董某某关于南门村石湖旁路段被堵塞一事而发生口角,后双方拉扯并扭打,导致张某某左肩部、腰部等处受伤及董某某头部、手部受伤。经法医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董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连江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董某某的行为不排除正当防卫的可能性,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连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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