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翁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51968**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住广东省徐闻县徐城镇**路**里*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8月26日被翁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9月23日被翁源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2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3日被翁源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30日被徐闻县公安局依法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翁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10日补查重报。
广东省翁源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
2011年8月初,翁源县**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准备对种植在翁源县龙仙镇**村的桉树林进行砍伐时,翁源县龙仙镇**村村民刘某某(已判刑)、刘某一(已判刑)等人称该桉树已经由**公司的管理人员卖给了他们,故不准某某公司进行砍伐。2011年8月中旬,**公司的员工陈某某(翁源县人民检察院已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犯罪嫌疑人董某某、黄某某等人与刘某某、刘某一等人先后在龙仙镇的**酒店、**大酒店等地协商此事。但刘某某、刘某一等人在一直拿不出任何已经购买该桉树山的手续的情况下,执意坚持该桉树山已经被他们买下,扬言**公司要砍桉树的话就必须给他们10万元或20%的干股。如果不能满足刘某某、刘某一等人的条件,**公司敢进*洞山砍桉树的话,刘某某、刘某一等人就要与**公司进行火拼。在这种情况下,陈某某、董某某、黄某等人经商量,认为刘某某、刘某一等人纯粹是在敲诈勒索他们,决定强行进山砍树。为防止进山砍树的时候受到刘某某、刘某一等人的阻拦,陈某某、董某某、黄某某等人决定自湛江徐闻老家请一帮人到翁源县来对付他们。2011年8月25日上午,陈某某等人自湛江徐闻请到的二、三十人与**公司负责砍树的十多名工人一起乘车到达龙仙镇**村**公司出租屋安顿下来。当天下午,刘某二(已判刑)在**村打电话给刘某一等人称正在被湛江佬追着来打。刘某某、刘某一等人随即纠集到高某某(已判刑)、王某某(已判刑)等一、二十人手持铁棍、砍刀等工具分乘四辆汽车去到**村**组**公司的山场工地,以**村的桉树山已经被他们买下为借口,阻挠**公司的工人伐木。结果陈某某等人自徐闻老家雇请到的二、三十人手持铁棍、砍刀等工具与刘某某、刘某一、高某某、王某某等人互相进行械斗,致使双方多人受伤。后经翁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所受的伤属重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东省翁源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董某某聚众斗殴致人重伤及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韶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翁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翁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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