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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故意伤害案)_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一部刑不诉〔2020〕Z22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011988********,苗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大学******学院**号,住贵阳市南明区****小镇******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2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但不具有逮捕的社会危险性,于2019年7月4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7月5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8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在贵阳市云岩区**学院篮球场因打球发生争执,后董某某将被害人嘴部打伤。经贵阳兆康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王某某左唇部全层裂创,皮肤创口长1.4cm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董某某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医疗损失,现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达成刑事和解,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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