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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不诉〔2019〕104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121993********,汉族,本科文化,群众,山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住济南市历城区花园路**号**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庄**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上午10时许,在济南市历城区**路**号停车场内,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因停车问题与停车场管理人员王某某发生争执,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用拳头将被害人王某某的鼻子打伤,致使被害人王某某右侧鼻骨骨折及鼻中隔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鼻出血,经鉴定为轻微伤。

案发后,民警接报警赶至现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在现场等候处理。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王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系自首,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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