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莱检公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25196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山东省莱州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莱州市**镇**村。于2015年11月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次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6年7月13日本院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起诉至莱州市人民法院,后因证据发生变化撤回起诉。
山东省莱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5月26日16时许,在莱州市**镇**村村委办公室,因村中大街扩建道路拆房问题,张某甲与张某乙发生争吵,后董某某将张某乙推倒在地,致张某乙受伤。2014年7月3日,经莱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张某乙之损伤定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认定本案犯罪事实的证据发生变化,已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烟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莱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