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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31197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平遥县**镇**街**巷**号,住平遥县**镇**街**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平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刘某某,山西显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山西省平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且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0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在运腾市场南门停车场工作时因被害人王某某将车停放在停车场出口,电话通知挪车时双方发生争执,后二人用拳头和脚互相殴打对方,致使王某某双侧鼻骨骨折,经鉴定,王某某的伤构成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属于当事人和解的刑事案件,且被不起诉人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晋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遥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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