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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襄高新检一部刑不诉〔2021〕31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2199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安陆市**乡**村**,现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3日被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凌晨五时许,在本市高新区汉江北路黄家小学对面,被不起诉人董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因李某某与董某某女朋友史某某经济纠纷问题发生争执,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将被害人李某某打伤后离开现场。后经鉴定,李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董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谅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襄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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