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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泉丰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女,195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01955********,汉族,文盲,环卫工人,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在本区城东街道安吉南路中骏世界城斜对面路段进行环卫清扫时,被害人王某某在该路段发放广告传单,传单随后被路人丢掷在马路上。被不起诉人董某某见状,欲上前抢夺被害人王某某手中的广告传单。两人推搡过程中,被害人王某某被推倒地致左手部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某左桡骨远端、左尺骨茎突骨折,属轻伤一级。

2020年6月17日,被害人王某某报警。公安机关经侦查,于同月29日在本区**路**号将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抓获归案。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赔偿被害人王某某医药费人民币3.5万元,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刑事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饶某某、黄某某、上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依法出具的关于被害人伤情的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依法制作的被不起诉人辨认作案地点等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情节,已赔偿被害人医药费等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泉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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