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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故意伤害案)_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021977********,汉族,中专文化,辽源市经济开发区***广告公司安装工,户籍所在地辽源市龙山区******组,住辽源市龙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南康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3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5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辽源市公安局南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董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23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于2020年5月7日21时许,在辽源市龙山区**小区正门大厅处,因刷门禁问题与小区保安张某某发生争执,后用拳脚将张某某面部、胸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伤情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辽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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