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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故意伤害案)_靖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靖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2********151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靖宇县,现住靖宇县**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靖宇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9日被靖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靖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董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法律规定,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证据不足,于2020年6月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6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在濛江乡南天门村南二百米左右远的地里割草时,董某某与程某某在道边发生冲突,双方拿镰刀将对方砍伤,经法医鉴定;董某某头皮疤痕累计长11厘米,评定轻伤二级;程某某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之规定,被评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互相和解。

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年满65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靖宇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靖宇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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