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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故意伤害)(公开版)_柳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柳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甲,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7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镇**村**,住本村。于2019年7月2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柳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本院以故意伤害罪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月5日被柳林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柳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6日下午18时许,在柳林县穆村镇张家山村,被不起诉人董某甲及其丈夫冯四平(已起诉),与贺志宏、程建国、程某乙因双方车辆行驶堵塞发生争执,冯四平、董某甲与程楞楞、程建国发生打架,随后被不起诉人董某乙(董某甲的弟弟)与程某乙的二儿子程建军到达现场后,双方再次因言语不和发生打架,致使程建军鼻部受伤。经山西省柳林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程建军双侧鼻骨骨折及鼻中隔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董某甲家属积极对受害 人进行经济赔偿,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董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并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吕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柳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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