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86********,汉族,中专文化,连云港市**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镇**村**庄**号,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小区**室。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日对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取保候审,同日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卢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3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因婚恋纠纷,在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全季酒店门前停车场,手持砖块将被害人卢某某车牌号为苏G1****的东风本田汽车前引擎盖、前后挡风玻璃、两侧玻璃、后视镜、前大灯等处砸坏、车身划坏。经鉴定,车辆损失共计价值人民币17209元。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赔并得到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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