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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检一部刑不诉〔2020〕91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公民身份号码371122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山东省莒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经过补充侦查,于2020年3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山东省莒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4月12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董某某与妻子王某甲在闹离婚期间酒后到莒县**镇**村岳父王某乙家中看儿子,在王某乙家中与岳父王某乙、岳母穆某某、妻子王某甲因家庭琐事争吵并发生肢体冲突,犯罪嫌疑人董某某遂驾驶小货车(鲁A*****)将王某甲开的小轿车(鲁L*****,所有人穆某某)撞坏,王某甲、王某乙持铁锨、砖头将董某某的货车车玻璃砸碎。经鉴定,鲁L*****小轿车基准日损失价格为6910元,鲁A*****货车基准日损失价格为31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山东省莒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案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经本院检委会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日照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莒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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