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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敲诈勒索案)_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绰号“矮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508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住长汀县**镇**村**街**号,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苍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5日经苍溪县公安局决定,由福建省长汀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同年8月31日经本院决定,由由福建省长汀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苍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3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苍溪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董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认为苍溪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已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予以解除。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苍溪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被害人不服本决定的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元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苍溪县人民法院起诉。

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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