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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敲诈勒索案)_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莱检公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7821981********,满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为辽宁省锦州市,户籍地为山东省莱州市**镇**村**号,现住址为安徽省颍上县**小区**栋**单元**室。2019年6月26日因涉嫌敲诈勒索,被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巧玲,山东生活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山东省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山东省莱州市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

2015年5月14日下午,徐某某以姜某某与其伙计的老婆孙某甲发生性关系为由,驾驶路虎车将受害人姜某某带至莱州市**镇**投资有限公司。在公司门口,孙某乙将姜某某强行拖拽下车,并伙同他人对其进行辱骂殴打,后又将其强行拖入**投资公司内的办公室里,通过言语威胁、恐吓等方式,让受害人姜某某拿钱解决此事。姜某某称自己眼睛被打伤,在其多次央求下,孙某乙和徐某某开车带其到**医院检查伤势,后又将其带回**投资公司。在办公室里,受害人姜某某在孙某乙等人的威胁、恐吓下,被迫打了一张8万元的借条,后徐某某开车将其带回莱州市里。2015年6月12日,经莱州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姜某某之损伤为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认定董某某受徐某某指使,参与殴打被害人姜某某并逼迫姜某某写下8万元借条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烟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莱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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