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城阳检二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141987********,汉族,高中文化,现住青岛市城阳区**街道**村**号楼**单元**户。2018年9月30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6日补查重报。
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3月7日晚上,被不起诉人董某某伙同徐某某、孙某某利用巡警身份在青岛市城阳区**街道**村,查扣被害人江某某的两台抓烟机,并依此为由敲诈被害人江某某现金人民币1500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与徐某某、孙某某对于有无共谋借查扣行为索要钱财以及查扣抓烟机后为何放置于公寓楼下等事实均各执一词,现有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以证实被不起诉人借查扣行为敲诈当事人钱款的事实,涉嫌敲诈勒索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