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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污染环境案)_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宝检公诉刑不诉〔2019〕35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11955********,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天津市宁河区人,户籍地及居住地均为宁河区**镇**村**区**排**号。2018年3月15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15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4月28日、7月12日退回公安宝坻分局补充侦查,公安宝坻分局分别于2019年5月28日、8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4月16日、6月29日、9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公安宝坻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1月1日起**供热站开始供热。期间,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身为供热站负责人为逃避环保局监管,在线监测设备监测数值较高时,多次授意犯罪嫌疑人董某某关闭该供热站大气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致使监测设备无法正常采集数据并向环保监管部门传输,直接向大气超标排放二氧化碳、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直至2018年3月1日被环保部门查获。

董某某涉嫌污染环境一案,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后,本院仍然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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