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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污染环境案)_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94********,回族,初中文化,建筑材料生产加工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云南省昭通市****乡村民委员会****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通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4241979********,回族,职高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住云南省通海县**镇**村第**村民小组**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通海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其投资建设的通海县某甲工贸有限公司水洗工段没有取得国家相关环保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该工段以签订包工协议的方式承包给被不起诉人董某某进行生产。2018年11月27日至2018年12月1日期间,通海县某甲工贸有限公司尾渣回收水洗工段违反国家规定,将沉淀池内的污水排放至下方的山体溢洪沟道内,污水流入下方的通海县某甲工贸有限公司循环池内,导致该循环池内污水外溢。外溢污水顺山脚流入溢洪沟道,流经通海县某乙工贸有限公司涵道、江通公路涵道、通海某丙工贸有限公司涵道、某某橱柜厂钢渣磁选工段涵道、云南某某工业有限公司涵道,后通过云南某某工业有限公司外墙水管排入通海县四街镇六街村一组、二街村一组共同用于农业灌溉的咪冲水库内,致使张某某养殖在咪冲水库的鱼大量死亡及咪冲水库PH(无量纲)值不满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经玉溪市生态环境局通海分局聘请玉溪市玉林局司法鉴定中心,此次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环境污染损害,以量化人民币表达为116.2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玉溪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通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通海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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