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刑刑不诉〔2019〕72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湖南省石门县人,身份证号码4307261997********,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石门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3月29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4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30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驾驶浙******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省道S234线自南向北行驶。当日11时36分许,该车行驶至省道S234线石门县**村路段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将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行人丁某某从撞倒,造成丁某某从受伤、所驾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害人丁某某从经石门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14时死亡。经常德市倚天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丁某某从系交通事故致腹部联合伤严重损伤,因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经石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董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董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履行赔偿义务,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有自首情节,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刑事和解,具有悔改表现,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门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月1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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