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滨区检刑不诉〔2021〕15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011976********,汉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住滨州市滨城区**路**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滨州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滨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不起诉人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小型轿车行驶至滨州市滨城区**路**路路口以南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静脉血液内乙醇含量为**mg/l00ml,属于醉酒驾驶。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证实本案是工作中发现,当场查获董某某酒后驾驶,董某某对醉酒驾驶的行为供认不讳。
2、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证实董某某的身份情况,案发时已年满十八周岁,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3、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董某某持有准驾车型为C1的驾驶证。鲁******车辆所有人为张某某,机动车在检验有效期内,状态正常。
4、酒精测试仪结果单,证实2020年9月5日21时49分测试董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mg/100ml。
5、滨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滨城区大队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实公安机关于2020年9月5日扣留董某某机动车、检验血样。
6、滨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2020年9月6日,经胶体金法检测,董某某甲基苯丙胺测试结果为阴性。
7、视听资料,光盘一张,内有现场查处录像和抽血录像,证实民警当场查获董某某醉酒驾驶,并将其带至医院抽血。
8、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滨州市公安局物证检验鉴定中心(滨)公(刑)鉴(理化)字[2019]057号检验报告,公安机关于2020年9月5日23时25分将董某某带至医院抽血,经鉴定,送检血液中酒精含量为**mg/100ml。
9、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9月份一天晚上其与董某某一起吃饭时董某某饮酒,后董某某驾驶车辆载着其与其孩子以及董某某对象出饭店门口时被交警查获。
10、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证实董某某2020年9月5日晚上饮酒后驾驶车辆被交警查获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真诚悔罪,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酌情可从轻处罚,且系初犯、偶犯。综上,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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