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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涉嫌合同诈骗案)(公开版)_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惠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检一部刑不诉〔2020〕Z21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821978********,汉族,初中文化,系重庆市**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津市,住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号**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惠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9月27日被惠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2日被惠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2日被惠水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4月26日,经本院决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本案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董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审查后,本院两次退回惠水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4月28日至2020年5月26日;2020年6月24日至2020年7月24日)。2020年8月5日惠水县公安局以重庆市**管理有限公司涉嫌合同诈骗罪补充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惠水县永利建设有限公司将惠水县怡心园二期工程主体工程承包给某某,后经双方协商某某聘请重庆市**管理有限公司法人董某某负责该工程质量、安全及工程进度,但董某某并无对外发包工程的权利。2018年3月份董某某某某清退出该项目。董某某进驻项目部后在无对外发包工程权利的情况下于2018年2月9日以重庆市**管理有限公司法人的身份与贵州忠诚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某某签订惠水县怡心园二期水电消防安装工程内部承包合同,并于2018年2月12日董某某收取某某、王某转账来的工程保证金共计10万元。

另查明,董某某已将10万元退还某某,经过协商后赔偿某某损失1.6万元。董某某在知道公安机关将其列为网上追逃人员后,主动联系公安侦查人员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积极退赔以及赔偿损失的情节,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惠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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