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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_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4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东县),住云南省景东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景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景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云南省景东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4年10月1日凌晨1时许,李志云纠集董某某等10余人去到景东县锦屏镇“*****慢摇吧”,此时“*****慢摇吧”的服务员陶某某正拿着话筒站在舞台上主持在场人员玩“拆信封”游戏,李志云参与玩了几把没有猜中,遂对陶某某进行辱骂,董某某、苏文升等人看见后遂一起冲到舞台上对陶某某进行拳打脚踢,期间李志云两次使用刀具欲对陶某某进行伤害,均被在场保安拉劝住。

2、2015年1月1日凌晨1时许,董某某、李志云等人在景东**娱乐会所**号包房内无故对会所内的服务员徐某某进行殴打,在徐某某被同事拉劝离开后,上述人员继续在**娱乐会所到处寻找徐某某,欲再次对徐某某进行殴打,后董某某在景东**娱乐会所酒房内找到徐某某,再次对徐某某进行了殴打。

经本院审查并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景东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普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景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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