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容城检刑检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35196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乡**村,2019年7月13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2日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9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容城县**乡**村村西所种56株杨树卖给王某某,王某某对56株杨某某进行采伐。经河北省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砍伐56株杨树蓄积为25.4485立方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悔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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