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公开版)_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民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女,195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31958********,汉族,文盲,农民,住民权县**乡**村。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5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董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511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春节后,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将从他人手中获得的罂粟(俗称大烟)种子,种植在其长子王某某院子里,2020年4月26日被民权县顺河派出所民警发现并铲除。经现场清点,罂粟苗共1733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本案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