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民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女,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31958********,汉族,文盲,农民,住民权县**乡**村。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5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春节后,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将从他人手中获得的罂粟(俗称大烟)种子,种植在其长子王某某院子里,2020年4月26日被民权县顺河派出所民警发现并铲除。经现场清点,罂粟苗共1733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本案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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