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滥伐林木案)_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集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性,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21961********,汉族,初中文化,集安市**公司**,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集安市**镇**村**组,现住吉林省集安市**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通化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7日被通化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通化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9日,因清花甲线66千伏高压线路起火断电,被不起诉人董某某为抢修线路,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组织**镇村民刘某某、高某某等人将104塔至106塔(**镇**村**组**沟)线下林木砍伐,经现场伐根检尺,被砍伐林木共计110株,立木材积15.3236立方米,树种为人工落叶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到案经过、董某某砍伐林木现场伐根检尺记录、移交函、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证明、山场证明、案件说明、木材变价款、前科查询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刘某某、高某某、金某某、李某某证言;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

4.鉴定意见:现场技术鉴定意见、集安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但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劣迹,属初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同时董某某的滥伐行为是因高压线路起火断电,为抢修线路,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