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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滥伐林木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肥检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 ,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211949********,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镇**行政村**自然村,现住肥东县**镇**社区****街。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8日补查重报。

肥东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与殷某某在明知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用伐树工人于2018年12月采伐217棵杨树,立木材积29.3立方米;于2019年1月采伐909棵杨树,立木材积99.4立方米。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肥东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肥东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肥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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