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河检二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291972********,回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商河县,住山东省商河县**镇**街村**号。2020年6月28日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商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8月31日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商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董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商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年初的一天,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在杨某某(另案处理)处花2000元钱购买掺混了腻子粉的含瘦肉精(学名:盐酸克仑特罗)成份的“小料”,掺混在饲料中用于喂养家中的11头肉牛,喂食约两个月的时间后,于2020年春节前将这11头牛卖掉。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后,本院仍然认为商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综合本案证据,董某某及杨某某的供述证实董某某从杨某某处购买了含有瘦肉精成份的“小料用于喂养供人食用的牛。但因董某某喂养过“瘦肉精”的牛在案发前就已经销售,已经无法检验检测是否含有盐酸克仑特罗这一有害物质,进而无法充分证明董某某将含有盐酸克仑特罗成份的“小料”喂养了肉食牛,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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