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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盗伐林木案)_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霞检四部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绰号董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5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霞浦县**镇**村**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霞浦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林少娜,福建爱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霞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日下午,被不起诉人董某某为制作茶几,擅自雇佣挖掘机采伐被害人钟某甲、钟某乙、钟某丙位于霞浦县**镇**村**村“**头”山场土地庙附近的一株樟树,将樟树主干运至**镇**村。经霞浦县林业局林业技术鉴定,涉案香樟系人工起源,出材量为3.93立方米,立木蓄积量为4.62立方米。

2020年10月27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主动向霞浦县公安局投案。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董某某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支付樟树损失赔偿款共计人民币3万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香樟原木;2.书证:霞浦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霞浦县林业局出具的证明、受害林木权属材料(林权台账、林地宗地位置图)、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阮某某、董某丙、陈某某证言;4.被害人陈述:钟某乙、钟某甲等陈述;5.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董某某供述;6.鉴定意见:林业物证技术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盗伐林木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霞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霞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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