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汤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3196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登记地址汤阴县宜沟镇**村**号,住汤阴县宜沟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汤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分三次在汤阴县****有限公司废铁堆放处,分别盗窃该公司4块C形钢、3个铁锤、1个铁锤。经认定,该4块C形钢价值21元、4个铁锤价值214元。
2020年8月10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在汤阴县****限公司门口,将该公司的2根轴、4个边套盗走。经认定,该2根轴价值500元,4个边套价值218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已退赔被害单位。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已退赔被害单位,取得被害单位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汤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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