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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20〕600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3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退休,出生地北京市朝阳区,户籍地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伙同王某某于2020年1月22日至38月19日间,北京市朝阳区**乡**路**超市内,通过自助结账时漏结商品的形式,窃取超市火腿肠、盐、面包等商品共7次,被盗商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09.3元。部分赃物已被起获并发还。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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