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翔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1232001********,汉族,大专,学生,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地区乐都县,住青海省海东地区乐都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至厦门市翔安区**镇**公司(系其在学期间实习单位)M3丰巢快递区,被害人谢某某(系厦门市顺丰速运员)将欲投递的三个快递包裹放在M3丰巢快递区6号柜的地上,后离开去厕所。被不起诉人董某某趁四周无人,将地上的该三个快递包裹盗走。后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在**公司的运动馆内拆开快递包裹,将该三件快递包裹内客户名分别为祝某某、魏某某、张某某的一部华为牌荣耀V30全新手机(网购价为3299元)、两张舞台剧门票(网购价为794元)及一个女式的单肩包(网购价为299元)取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将手机自己使用(后丢失)、单肩包送给他人(已上缴归还客户)、门票当天扔在厕所内丢弃。
2020年1月13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主动到厦门市公安局马巷派出所投案自首,归案后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母亲通过其班主任与快递员谢某某及三个快递包裹客户祝某某、魏某某、张某某达成谅解协议,并按快递购买价分别赔偿快递包裹客户祝某某、魏某某、张某某3299元、794元、299元。
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部分被盗赃物已发还相关人,已全部赔偿相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及相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厦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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