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固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72********,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住**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5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阳市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信阳市固始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2月27日22时许,犯罪嫌疑人高某某伙同董某某通过事先踩点,利用铲车和货车,将被害人江某某在固始县祖师庙乡黄楼村地界的381吨麻沙盗走,经鉴定被盗麻沙价值14478元。经本院审查并 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信阳市固始县公安局认定董某某参与共谋盗窃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固始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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