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肥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2196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肥城市**街道**村**号,现住**,务农。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19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9时许,在肥城市仪阳街道办事处义乌商贸城B区辛亮车行门口,被不起诉人董某某见赵某某停放电动自行车时将手提包遗忘在车筐内,其趁赵某某离开之机,窃取包内现金人民币50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后主动退赔被害人赵某某该5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肥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肥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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